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朝民(知)初字第05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苑亮与北京大卫山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亮,北京大卫山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创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05782号原告苑亮。被告北京大卫山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A座20层2012室。法定代表人魏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燕刚,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苑亮诉北京大卫山道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中,苑亮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苑亮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苑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苑亮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朱书龙代理审判员  路晓芳人民陪审员  宋志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