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谯民一初字第03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王夫才与郑魏魁、丁成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夫才,郑魏魁,丁成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谯民一初字第03303号原告:王夫才,男,197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刘仲发,亳州市谯城区龙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魏魁,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丁成山,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王夫才诉被告郑魏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郑魏魁、丁成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按缺席审理。原告王夫才、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仲发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夫才诉称:被告郑魏魁于2013年5月25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8月25日。并约定逾期承担每日300元违约金,并将被告郑魏魁名下车牌号为“皖S”的车辆为每次借款作抵押,被告丁成山作为连带保证人对本次借款进行担保。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和违约利息7200元(按月息3%,自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5日);2、被告丁成山负连带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王夫才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基本情况。2、借条,证明被告郑魏魁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和被告丁成山就本次借款作为连带担保人的事实,并且证明存在每日300元违约金的书面约定。被告郑魏魁和丁成山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2013年5月25日,被告郑魏魁从原告王夫才处借款20000元,由被告丁成山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有到郑魏魁向王夫才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大写)20000.0元(小写),上述借款约定于2013年8月25日前还清,逾期不还,借款人应承担每日300元违约金,借款人自愿将皖S作抵押。(下有借款人郑魏魁、担保人丁成山签字)借款时间2013年5月25日。”借条中所约定“皖S”车辆未办理抵押登记。被告郑魏魁、丁成山未向原告还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郑魏魁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未约定利息,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依法应当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郑魏魁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郑魏魁未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日期向原告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二百零七条,对原告主张的由被告支付迟延给付所产生违约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在合理利率范围内予以支持。被告丁成山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被告丁成山保证的方式应为连带保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魏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夫才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按1.5%的月利率支付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4年9月26日期间产生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丁成山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丁成山承担还款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郑魏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李东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鹏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