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瑞安市瑞远润滑油有限公司与浙江兴东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瑞安市瑞远润滑油有限公司,浙江兴东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131号原告瑞安市瑞远润滑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雄。委托代理人杜圣康、张杰,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兴东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礼义。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瑞远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兴东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瑞远润滑油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兴东鞋业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账户(账号为:36×××45)中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瑞远润滑油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兴东鞋业有限公司开户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的账户(账号为:36×××45)中存款人民币500000元。保全期限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原告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于上述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申请(期限届满后,如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保全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建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万顺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