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一初字第0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兵与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集团金寨金鑫汽车运输公司、陈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00078-1号原告:李兵,男,1965年7月22日生,回族,下岗职工,住金寨县。委托代理人:吴章群,农民。系李兵妻子。被告: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集团金寨金鑫汽车运输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法定代表人:潘申好,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洋,男,1972年4月24日,汉族,居民,住金寨县。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配云,运输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陈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珩,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与被告安徽六安新宇汽车运输集团金寨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原告李兵治疗尚未终结,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良 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盼盼(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