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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田凤军与黄存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凤军,黄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田凤军,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委托代理人于占军,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被执行人黄存波(曾用名黄春波),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龙镇农场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凤军诉被执行人黄存波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对被执行人黄存波强制执行,并且转变态度积极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云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