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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张学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87号罪犯张学梅,又名张梅,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原住河南省淮阳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12日作出(1999)周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学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11日作出(2000)豫刑一复字第001号刑事裁定,依法予以核准。于2000年6月14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张学梅在执行期间,2002年1月10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7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1月31日减刑一年;2009年5月21日减刑一年;2011年9月29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学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张学梅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学梅因换亲与被害人刘某某结婚后感情不和,且刘患有精神疾病。1999年3月6日早晨,被告人张学梅将事先购买的鼠药(二包)投于一瓷碗内。刘某某用此碗吃饭后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累计获表扬5次,2012年7月获记功1次,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学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4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