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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滨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郑建康与朱康莉、朱江北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建康,朱康莉,朱江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滨民初字第94号原告郑建康。被告朱康莉。被告朱江北,年龄不详。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2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康与被告朱康莉、朱江北、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寒滨那初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2月5日查封了被告朱康莉、朱江北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被告已向法院交纳事故押金5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朱康莉、朱江北的鲁V×××××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