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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24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被告师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