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324号原告杜某某,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被告师某某,女,汉族,1985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临泽县人,农民。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