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执字第7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威海市环翠区盛宝装饰工程处与威海惠友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市环翠区盛宝装饰工程处,威海惠友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威环执字第701-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盛宝装饰工程处。被执行人威海惠友经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盛宝装饰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威海惠友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2619、2620、26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威海惠友经贸有限公司对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柳林村东、威石路南的一宗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威环国用2013第1**号),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享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威海惠友经贸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柳林村东、威石路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威环国用2013第1**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锦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