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3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庆花与被告吴明发、辛玉英、刘建墩、赖雪丽、德化县水口镇村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花,德化县水口镇村场村民委员会,吴明发,辛玉英,刘建墩,赖雪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3044号原告王庆花,女,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人,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德化县水口镇村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德化县。法定代表人吴明发,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陈小平,福建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发,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辛玉英,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刘建墩,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赖雪丽,女,198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花与被告吴明发、辛玉英、刘建墩、赖雪丽、德化县水口镇村场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庆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开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竞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