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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执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忠昌与李小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昌,李小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字第186号申请执行人刘忠昌,男,1973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李小建,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刘忠昌与李小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民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小建未按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刘忠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1113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以1124050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乐民初字第2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守国代理审判员  崔士强代理审判员  闫文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