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与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029号原告: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长安区分公司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0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陕ABXXX**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原告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陕ABXXX**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黄某某所有的陕ABXXX**中联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