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XX、方红红诉被告周啸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方红红,周啸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XX,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原告方红红,女,1982年8月8日出生。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闫红,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啸尘,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方红红与被告周啸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方红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方红红以与被告周啸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方红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方红红负担。审判员 冀晓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新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