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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XX、方红红诉被告周啸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方红红,周啸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XX,男,1980年1月13日出生。原告方红红,女,1982年8月8日出生。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闫红,新疆西部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啸尘,男,1990年6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XX、方红红与被告周啸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方红红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方红红以与被告周啸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方红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X、方红红负担。审判员  冀晓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新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