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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民二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邵现普诉陈利锋、王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现普,陈利锋,王肖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内民二初字第191号原告邵现普,男,汉族,1974年1月20日生,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新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利锋,男,汉族,成年(出生年月不详),农民。被告王肖艳,女,汉族,成年(出生年月不详),农民。原告邵现普与被告陈利锋、王肖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现普及委托代理人王新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利锋、王肖艳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现普诉称,2011年9月15日,被告陈利锋因做生意借原告现金25000元,经多次催要,被告陈利锋偿还10000元,下欠15000元被告陈利锋拒不归还。二被告是夫妻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陈利锋、王肖艳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利锋因做生意于2011年9月15日向原告邵现普借款共计25000元,并出具了亲笔书写的借条一份,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了10000元,下欠15000元被告拒不归还,引起本诉纠纷。另查明被告陈利锋、王肖艳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邵现普提交被告陈利锋出具的借条一张、内黄县档案局证明信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陈利锋借原告款25000元,有被告陈利锋本人书写并签名的借条为证,原告认可被告陈利锋已偿还10000元,故被告陈利锋下欠原告邵现普共计15000元,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利锋、王肖艳应当归还借款,借故不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利锋、王肖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邵现普借款人民币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陈利锋、王肖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波代理审判员  郝海莉人民陪审员  张锋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