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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城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虎林与程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虎林,程明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城民初字第499号原告:刘虎林,男,生于1962年5月29日,汉族。被告:程明远,男,生于1952年11月10日,汉族。原告刘虎林与被告程明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虎林诉称:2003年12月24日被告程明远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支,其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现金5000元整(伍仟元整)(自愿按0.012元计息)借款人:程明远2003年12月24日”。之后该款一直未予偿还,为此依法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审理查明:被告程明远已于2014年10月13日病逝。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已于立案前死亡,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虎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刘虎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