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梁玉玲与韦国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玲,韦国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20号原告梁玉玲,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祖宝,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国良,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支公司,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中南路353号。法定代表人韦士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玲诉被告韦国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玉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梁玉玲撤回对被告韦国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宾支公司的起诉;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玉玲负担。审判员 覃仪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童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