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庆芳与周喜增人格权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芳,周喜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刘庆芳,男,1977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被申请执行人周喜增,男,1964年1月5日生,汉族,住沙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沙民一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增喜在银行的存款674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李 峰执行员 苏五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彦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