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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珠海道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包华宇进出口贸易公司等与深圳市日月环太阳能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道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包华宇进出口贸易公司,深圳市日月环太阳能实业有限公司,珠海国亚物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锦和有限公司,耀辉(亚洲)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76号原告珠海道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增福,总经理。原告中包华宇进出口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春雷,总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日月环太阳能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增福。第三人珠海国亚物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增福。第三人锦和有限公司(easylucklimited)。法定代表人吴浩霖,董事。第三人耀辉(亚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发兴,董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珠海道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包华宇进出口贸易公司诉被告深圳日月环太阳能实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锦和有限公司、耀辉(亚洲)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道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包华宇进出口贸易公司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道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包华宇进出口贸易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50元,由两原告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张  凌  炜人民陪审员 李  宏  新人民陪审员 吴  宝  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殷智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