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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朱桂峰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永,朱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985号申请执行人马成永,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朱桂峰,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马成永依据(2014)郯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朱桂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郯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兰峰审判员  田学栋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