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执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朱桂峰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永,朱桂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1985号申请执行人马成永,男,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朱桂峰,男,1968年5月9日生,汉族,郯城县。本院在执行马成永依据(2014)郯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朱桂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郯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兰峰审判员 田学栋审判员 于徐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于洪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