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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李荣申请执行王正昔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0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贵州省丹��县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贵州省丹寨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丹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从2014年1月起至2015年1月止的子女抚养费9750元(按照每月750元计算),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原系丹寨县扬武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在丹寨县扬武镇卫生院有第三步补发工资4920元,医疗保险费1861.4元,共计6781.4元人民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在丹寨县扬武镇卫生院的第三步补发工资4920元,医疗保险费1861.4元,共计6781.4元。该款划拨至本院执行专户。户名:丹寨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寨县支行,账号:2407058029026470760。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泉宁审判员  牛玉琴审判员  任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