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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萧民初字第6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朱盈剑、吕军与吕军、新余永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盈剑,吕军,新余永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民初字第6055号原告朱盈剑。委托代理人韩美琴、李展,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军。委托代理人徐坚强,浙江腾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余永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阳管理处。法定代表人陈华瑞,经理。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盈剑诉被告吕军、新余永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朱盈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军、新余永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盈剑撤回对吕军、新余永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盈剑负担。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利萍审判员 陶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利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