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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周春琴与徐晓丽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琴,徐晓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40号原告:周春琴。被告:徐晓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祝小军,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琴与被告徐晓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琴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晓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春琴负担。审判员  李亿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渊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