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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刘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刘洋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93-1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法定代表人冷丙生,行长。被申请人刘洋,男,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被申请人刘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洋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价值2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洋所有的位于日照市岚山区阳光海岸小区*号楼*单元***号房产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抵押、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