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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民初字第01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美玲与胡孝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玲,胡孝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01219-1号原告杨美玲。委托代理人蒋继亮。被告胡孝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玲诉被告胡孝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美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美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美玲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亚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饶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筱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