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民初字第01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杨美玲与胡孝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玲,胡孝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民初字第01219-1号原告杨美玲。委托代理人蒋继亮。被告胡孝侠。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美玲诉被告胡孝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美玲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美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美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美玲负担。审 判 长 刘振亚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饶 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朱筱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