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二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兴达牧业有限公司、牛长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兴达牧业有限公司,牛长福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二初字第55-1号原告: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万龙名城A6108室。法定代表人:唐晟缤,董事长。被告:吉林省兴达牧业有限公司,地址:双辽市新立乡。法定代表人:牛长福,董事长。被告:牛长福,住双辽市双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汇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兴达牧业有限公司、牛长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吉林省兴达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15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吉林省兴达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查封原告名下的吉AC59**保时捷小型轿车一辆、吉AM33**丰田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