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2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02352号原告冯某某,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邓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孙银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伍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