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自宇与被执行人张福权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自宇,张福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徐自宇,男,1969年6月10日生。被执行人张福权,男,1982年11月18日生。申请执行人徐自宇与被执行人张福权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徐自宇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福权于2015年2月10日执行交款2,411.00元,履行完毕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李世武代理审判员 黎芸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彭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