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0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新民市姚堡乡大三家子村全体村民与杜旭东、新民市姚堡乡大三家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民市姚堡乡大三家子村全体村民,杜旭东,新民市姚堡乡大三家子村民委运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00719号原告新民市姚堡乡大三家子村全体村民。诉讼代表人王志远,男,1952年1月1日生,汉族,现住新民市。诉讼代表人王志战,男,1956年1月2日生,汉族,现住新民市。委托代理人车佳影,辽宁中宇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旭东,男,汉族,现住新民市。被告新民市姚堡乡大三家子村民委运会。地址新民市。法定代表人赵寿全,系村委会主任。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告新民市姚堡乡大三家子村全体村民诉被告杜旭东、新民市姚堡乡大三家子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1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中国、代理审判员陶翠、人民陪审员宋会华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2年6月25日,新民市姚堡乡大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与杜旭东签订《荒地承包合同书》,新民市姚堡乡大三家子村民委员会在未经过民主程序,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将村集体所有土地共235亩荒地以每亩30.00元的价格承包给杜旭东,承包期15年,从2003年至2017年,承包范围为东至九组、南至绿色通道、西至和平界、北至铁路界。争议的荒地在承包给被告杜旭东之前,每年分包给该村9、10组村民小组耕种,自从上述土地被村委会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被告发包后,上述两村民小组已无权耕种。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承包必须一定程序进行并制定承包方案。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该法同时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委会作为发包方滥用职权直接侵犯了大三家子全体村民的权利和利益,故原告作为村民代表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签订的《荒地承包合同书》无效,以维护大三家子全体村民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确定的,可以由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可以自己参加诉讼。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新民市姚堡乡大三家子村全体村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一样,是一个集合概念,包括全体自然人,但不是全体自然人,虽原告列明不当,但应当理解为是该村全体自然人的总称,是指户籍已登记在或者户籍应当登记在该村的所有自然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和有诉讼行为能力人。该村村民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委托代理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中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该村村民本人、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车佳影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王志远、王志占,无其他村民本人、法定代理人的签名。王志远、王志占是村民代表会推选的代表人。因代表人可以由全体村民共同推选,也可以由部分村民推选,不能由村民代表会推选。又因委托代理人车佳影向本院提交的诉讼代表人推选书只有37人签字,应属于部分村民推选,该推选书推选的代表人只能代表签字的37人。授权委托书无其他村民本人、法定代理人的签名,不能代表全体村民,故该推选书推选的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不能成为全体村民的委托代理人,即委托代理人车佳影只是签字的37人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全体村民的委托代理人,不能以全体村民的名义起诉。委托代理人车佳影提交的姚堡乡大三家子村第三次村民会议记录,经询问村委会主任赵寿全和会计张伟,赵寿全在村会议室没主持也没参加该次会议,张伟称会议记录不是他记的。经审查该会议记录内容发现,村两委成员及村民代表应到44人,实到36人。经举手表决36票一致通过,弃权0人。后附村民代表签到名单37人签字并按手印。因实到36人表决一致通过,签到名单应是36人,而不应是37人。委托代理人提交的会议记录与村委会提供的同一天的会议记录比较,很明显不是同一人所写,提供的会议记录应当是伪造的。结合询问笔录,本院认为该会议记录是伪造的。原告新民市姚堡乡大三家子村全体村民不只是签字的37人,其他人员在未委托代理人车佳影时,委托代理人车佳影无权以全体村民的名义起诉,该诉讼应属于原告不适格的虚假诉讼。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经查,被告新民市姚堡乡大三家子村民委员会下设共11个村民小组,各村民小组土地独立发包。原告称本案所涉及的荒地在承包给被告杜旭东之前每年分包给该村第9、10村民小组耕种,因此本案所涉及的荒地与其他村民小组的村民无关,故其他村民小组的村民与本案所涉及的荒地无直接利害关系。另外,本案所涉及的荒地未发包给全村任何一名村民,全体任何一名村民对本案所涉及的荒地都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全体村民与本案均无直接利害关系,故以全体村民作为原告起诉属于原告不适格。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民市姚堡乡大三家子村全体村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中国代理审判员 陶 翠人民陪审员 宋会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