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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殿臣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殿臣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字第490号罪犯刘殿臣,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1日作出(2002)哈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殿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4日以(2002)黑刑一复字第16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以(2004)黑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7年7月10日以(2007)黑刑执字第74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09年12月21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69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352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年十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1月23日根据该犯减刑后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对本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提出,罪犯刘殿臣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工种为机台工,全年努力完成生产任务4739件。为此,建议对罪犯刘殿臣予以减刑二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殿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殿臣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刘殿臣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殿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裴雅莉审判员  刘淑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