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执字第1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与刘爱国、郑银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刘爱国,郑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182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徐光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爱国,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郑银红,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申请执行人宁夏强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爱国、郑银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及利息159000元、违约金150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510元,以上共计176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经房屋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爱国、郑银红名下位于银川市金凤区某小区A区14-2-302室、5-4-201室、5-1-202室均已被查封;经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爱国名下长城牌货车(车牌号:宁A×××××)于2006年入户,2010年至今未参与审验。被执行人郑银红名下东风本田牌越野车(车牌号:宁A×××××)于2005年入户,本院已对该车车户依法冻结。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二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志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璐代理审判员 何永孝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相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