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夏玉桂与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桂,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032号原告夏玉桂。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5号。法定代表人彭向峰,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桂与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夏玉桂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夏玉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桂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潘秀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 吉附:《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