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宾执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宜宾县三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徐克连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三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徐克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县三元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康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克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宜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徐克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徐克连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克连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德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