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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坪执恢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何志平申请执行谭炳林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志平,谭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坪执恢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何志平,男。被执行人:谭炳林,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高坪民初字第167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何志平申请执行谭炳林等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04)高坪执字第169-1执行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谭炳林在高坪区白塔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应领取的拆迁补偿款。现因需要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谭炳林在高坪区白塔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应领取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00000.0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莫德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