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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宁波海曙将相和装饰有限公司与徐智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海曙将相和装饰有限公司,徐智超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东民初字第102号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海曙将相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东渡路29号(14-3)(14-4)。法定代表人:胡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明祥,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盛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徐智超。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宁波海曙将相和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徐智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徐智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徐智超撤回反诉处理。本案反诉费64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徐智超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林静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