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高小花与陈晓婷、高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民初字第472号原告高小花。委托代理人甘建龙。被告陈晓婷,农民。被告高育华,农民。原告高小花与被告陈晓婷、高育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梅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小花的委托代理人甘建龙、被告陈晓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育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小花诉称,被告陈晓婷因经商缺乏周转资金,于2012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叁万元,同日签订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上载明“被告陈晓婷向原告借款叁万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高育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陈晓婷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偿还。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叁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4月30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月利息按双方约定的2%计算)。被告陈晓婷辩称,其向原告借款属实,但已分四、五次将钱还给原告。还钱的时候,原告告诉其借条找不到了,其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告诉原告,只要找到借条后撕毁就可以了,没想到原告却没将该借条撕毁,而将其诉至法院。被告高育华在规定的期间内未作答辩和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晓婷因经商缺乏周转资金,于2012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叁万元,同日签订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条上载明“本人陈晓婷借到高小花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备注1、担保方愿为借款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月息2分。借款方:陈晓婷;担保方:高育华。签订时间2012年4月30日”。借款至今,经原告催讨,被告尚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具状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质证等为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因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应予支持。被告陈晓婷辩称其已偿还该笔借款,但未提供相关反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上对利息的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请求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可以支持。被告高育华同意对被告陈晓婷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与原告高小花未约定保证期间,原告高小花与被告陈晓婷亦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现原告高小花主张被告高育华对被告陈晓婷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育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晓婷追偿。被告高育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异议或反驳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晓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高小花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4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二、被告高育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高育华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有权向被告陈晓婷追偿。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陈晓婷、高育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梅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少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