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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梅与母双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母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朝阳乡政胜存二十九委。被执行人母双双,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农机街2-10号。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79号李梅与母双双承揽合同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2014)平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给付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2014)平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庆审判员  孙晓东审判员  鞠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