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梅与母双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母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汉族,1963年2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双城市朝阳乡政胜存二十九委。被执行人母双双,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农机街2-10号。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79号李梅与母双双承揽合同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2014)平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给付欠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2014)平民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庆审判员 孙晓东审判员 鞠邦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卢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