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一初字第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幼才与安徽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泗县强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幼才,安徽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泗县强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0951号原告:王幼才,男,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安徽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怀斌,该公司经理。公司所在地:泗县开发区被告:泗县强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怀斌,该公司经理。公司住所地:泗县开发区东发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幼才与安徽中体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泗县强宇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幼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位于泗县开发区的房屋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王幼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位于泗县开发区的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朱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