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赵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0665号原告赵某,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任从洋,亳州市谯城区五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颜某,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灿人民陪审员 程慧人民陪审员 杨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董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