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执字第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朱为亮、沈劲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为亮,沈劲松,陈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翔执字第211-1号申请执行人朱为亮,男,194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沈劲松,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陈富春,女,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朱为亮与被执行人沈劲松、陈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翔民初字第2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沈劲松、陈富春未主动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为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沈劲松、陈富春所有的款项人民币209640元及利息、执行费3044元、诉讼费691.04元,或查封、扣押、扣留、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南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礼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