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与襄垣县海洋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襄垣县海洋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垣县海洋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有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0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襄垣县海洋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垣县海洋洗煤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26832.53元(含执行费24626.8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喜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淑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