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民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坤让与被申请人孙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坤让,孙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民民执字第469号申请人刘坤让,男,196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梁园区。被申请人孙志明,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申请人刘坤让申请执行孙志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申请人孙志明未自觉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民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申请人孙志明拥有的位于民权县人民路北侧商贸城17号楼4号、房产证号000088**、建筑面积60.84平方米;21号楼3号、房产证号000058**、建筑面积60.84平方米;21号楼2号、房产证号000059**、建筑面积60.84平方米;29号楼14号、房产证号000058**、建筑面积121.68平方米商铺。共计304.2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志明拥有的位于民权县人民路北侧商贸城17号楼4号、房产证号000088**、建筑面积60.84平方米;21号楼3号、房产证号000058**、建筑面积60.84平方米;21号楼2号、房产证号000059**、建筑面积60.84平方米;29号楼14号、房产证号000058**、建筑面积121.68平方米商铺。共计304.2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勤奇审判员 :陈学义审判员 :朱家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 韩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