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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爱兄与晁祥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爱兄,晁祥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初字第183号原告:张爱兄。被告:晁祥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兄与被告晁祥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兄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爱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爱兄负担。审判员 胡 凤 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欧阳羽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