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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执字第5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孙元亭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元亭,梁爱东,于志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549-2号申请执行人:孙元亭。被执行人:梁爱东。被执行人:于志南。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莱阳民一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梁爱东所有的鲁FEV9**面包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尉世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