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朋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617号罪犯张朋,又名张鹏,河北省定州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2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朋犯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214.62元,退赔刁梓轩现金人民币7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朋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4月11日至2014年10月22日,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朋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6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