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催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衡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谭志雄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催字第00002号申请人:衡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谭志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昂,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衡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100051)23756093票面金额壹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6月13日,出票行交行安徽省分行,出票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衡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衡阳市金玉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于 佳审判员 于静华审判员 张巍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 华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第二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