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洪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洪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597号罪犯王洪太,又名王河山,河南省周口市人。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作出(2012)蠡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洪太及同案被告人张朝华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保刑终字第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洪太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3月12日至2014年7月21日,获计分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洪太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张世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胡艳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