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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罪犯杨建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建平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1099号罪犯杨建平,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7日作出(2006)安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建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元。于2006年4月21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罪犯杨建平在执行期间,2008年8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1年9月29日减刑一年二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杨建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杨建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杨建平欲与王某某断绝通奸关系,王某某不肯,二人产生矛盾。2005年6月1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建平与王某某发生两性关系后,乘王金生熟睡之机持擀面杖猛击王某某头部。王某某惊醒后与其搏斗,杨建平又朝其头部猛击两下,持自制匕首朝王某某胸、腹部连刺六刀,致王某某当即死亡。同时认定被告人杨建平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建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5月、2014年10月累计获表扬5次,2012年6月获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建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建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8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4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西云审 判 员 :李景昌代理审判员 : 王 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苏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