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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立民终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亚荣与被上诉人王玉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荣,王玉晨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立民终字第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亚荣,女,汉族,1994年10月29日生,住扶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晨,男,汉族,1990年3月2日生,住太康县。上诉人李亚荣与被上诉人王玉晨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太康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初字第19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农历10月6日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同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居到2014年农历4月初十,后因上诉人被被上诉人打后回到娘家生活,以后也未到被上诉人住所地与被上诉人生活同居,且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明确写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同居一月后回娘家居住,因此上诉人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为扶沟县崔桥镇娄灵石行政村娄灵村。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扶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李亚荣与王玉晨于2013年10月在被上诉人家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同居,后来发生纠纷,为便于查清事实,节省司法资源,本案由太康县人民法院管辖为宜。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新建审 判 员  张 萌代理审判员  付广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