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与魏有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魏有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照永,村主任。被执行人魏有孝,农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武台镇白马关村村民委员会与魏有孝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