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督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胡翠梅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胡翠梅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泗民督字第00156号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桃园东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258162-5。法定代表人:苏绍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平,该行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韩昌贵,该行办事员。被申请人:胡翠梅,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提供2011年7月26日的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证明被申请人胡翠梅向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00元,年利率14.432%,至2012年7月26日到期,并约定逾期还款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利率计收罚息。被申请人胡翠梅未按期偿还本金及利息,要求被申请人胡翠梅给付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891.2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胡翠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泗县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891.28元。申请费70元,由被申请人胡翠梅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高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梦梦(代) 来自